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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7 通信


9.7.1 厂区通信设备所需电源宜与系统通信装置合用电源。
9.7.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并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时,是否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,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。


条文说明
 
9.7.1 本条文是对厂区通信电源的一般规定。
9.7.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,需要与地区电力网联网,是否需要设置专用调度通信设施应与地方供电部门协商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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